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桃園縣○○鄉○○段○○○○號土地之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該抵押權登記,而起訴狀所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權利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故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所有利益即為上述之擔保最高限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