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七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柒拾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貳拾壹元(元以下捨去),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貳佰元,尚不足新台幣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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