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執聲子字第一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七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七號(九十年度營偵字第六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在案。嗣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七月九日另犯竊盜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0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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