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錢師風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