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曼尼國際有限公司、 康蕙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