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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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正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銀謀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