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一號C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手提式電磨機壹台(包含磨輪壹個)沒收。
事實
一、甲○○因受僱於 許賢富 所經營之豐展企業行從事高壓氣體之載送業務,知悉一般販賣高壓氣體之業者,對於高壓氣體鋼瓶之回收管理鬆散,認有機可乘,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某日止,連續在雲林縣四湖鄉、台西鄉、林內鄉○○○鎮○○○○○道路工地附近,趁無人看管之際,竊取乙○○等二十二人所有已經使用過之氧氣、氬氣、二氧化碳及乙炔氣等高壓氣體鋼瓶共三百四十五支(被害人姓名及遭竊之鋼瓶種類、數量詳如附表所示),價值約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一萬元,得手後藏置於雲林縣麥寮鄉海豐村六鄰平和五十五號賃居處旁之廢棄豬舍及空地,並以其所有手提式電磨機將其中八十九支鋼瓶之號碼磨掉,噴上黑色底漆,俾供轉售牟利。嗣於九十年四月七日凌晨零時許,經警獲報循線在上開處所查獲,並扣得高壓氣體鋼瓶三百四十五支、手提式電磨機壹台(包含磨輪壹個)。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開事實,業據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許賢富於偵審中及被害人 吳仲恭 、 盧文榕 、 張金鐘 、 曹金樹 、 王宇政 、 黃茂烟 、 林龍彬 、 王雲生 、 余健行 、 林靜霜 、 郭伸俊 、 邱士銘 、 楊日安 、 邱金謨 、 林陳敏 、 李士誠 、 陸振佑 、 陳昭先 、 林進生 、 胡黃清珠 於警訊時所述被竊情形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二十二紙、照片三十二張在卷,及手提式電磨機壹台(包含磨輪壹個)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至於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行竊之地點包括麥寮鄉台塑六輕廠內云云,然為被告所堅決否認,辯稱其未曾在六輕廠區內竊取鋼瓶等語。而依據證人即雲林縣高壓氣體公會理事長乙○○到庭證稱:依據經驗,六輕工廠都會將空瓶集中,收取鋼瓶時也都有人會同收取,所以較不可能於該廠區撿拾,要進去六輕工廠也都要有證件才能進去收瓶子,我也詢問過六輕大門警衛處查詢,甲○○並未進去六輕收鋼瓶過等語。嗣經原審向台塑工業區麥寮管理部查詢被告於八十九年迄今之入出廠區資料,經函覆稱:因入出廠資料僅存檔三個月,相關資料已逾保存期限,故無法查明等語,有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麥寮管理部覆函一件在卷可參(附於原審卷第三十九頁)。是並無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曾在麥寮鄉台塑六輕廠內行竊,況乎被告既已坦承犯行,核無必要獨對於非關鍵之行竊地點予以否認,故被告就此所辯應屬可採,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所指,尚乏依據。
二、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扣案之手提式電磨機壹台(包含磨輪壹個),業據被告供認為其所有,且為供磨掉鋼瓶號碼犯罪之用,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所竊高壓氣體鋼瓶數量甚多,且警訊及偵查中,猶飾詞否認犯行,不知悔改,原審竟予宣告緩刑。(二)扣案之手提式電磨機壹台(包含磨輪壹個),業據被告供認為其所有,且為供磨掉鋼瓶號碼犯罪之用,原審未依法宣告沒收,均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輕縱犯行,無法匡正時弊,並有鼓勵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手提式電磨機壹台,併依法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徐宏志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銘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姓名│遭竊及領回之財物│├──┼─────┼─────────────────┤│一│乙○○│氧氣瓶四支│├──┼─────┼─────────────────┤│二│吳仲恭│氬氣瓶一支、氧氣瓶六支│├──┼─────┼─────────────────┤│三│盧文榕│氧氣瓶一支、乙炔瓶一支│├──┼─────┼─────────────────┤│四│張金鐘│二氧化碳瓶三支│├──┼─────┼─────────────────┤│五│曹金樹│氬氣瓶一支、乙炔瓶一支│├──┼─────┼─────────────────┤│六│王宇政│氧氣瓶六支、乙炔瓶一支│├──┼─────┼─────────────────┤│七│黃茂烟│氧氣瓶八支、乙炔瓶三支│└──┴─────┴─────────────────┘┌──┬─────┬─────────────────┐│八│林龍彬│氧氣瓶七支、乙炔瓶三支│├──┼─────┼─────────────────┤│九│王雲生│氧氣瓶三支、乙炔瓶八支│├──┼─────┼─────────────────┤│十│余健行│氧氣瓶二十二支、乙炔瓶九支│├──┼─────┼─────────────────┤│十一│林靜霜│氧氣瓶十五支、乙炔瓶三支│├──┼─────┼─────────────────┤│十二│郭伸俊│氧氣瓶十一支、乙炔瓶十七支│├──┼─────┼─────────────────┤│十三│邱士銘│氧氣瓶十一支、乙炔瓶一支│├──┼─────┼─────────────────┤│十四│楊日安│氬氣瓶十五支、乙炔瓶一支│├──┼─────┼─────────────────┤│十五│邱金謨│氧氣瓶一支、乙炔瓶八支│├──┼─────┼─────────────────┤│十六│林陳敏│氧氣瓶四支│└──┴─────┴─────────────────┘┌──┬─────┬─────────────────┐│十七│李士誠│氧氣瓶五十八支、乙炔瓶八支│├──┼─────┼─────────────────┤│十八│陸振佑│氧氣瓶四十四支、乙炔瓶十支│├──┼─────┼─────────────────┤│十九│陳昭先│氧氣瓶十三支、乙炔瓶六支│├──┼─────┼─────────────────┤│二十│林進生│氧氣瓶十四支、乙炔瓶五支│├──┼─────┼─────────────────┤│二一│胡黃清珠│氧氣瓶三支、乙炔瓶二支│├──┼─────┼─────────────────┤│二二│許賢富│氧氣瓶三支、乙炔瓶四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