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卅一日第二審判決,應更正錯誤如左:
主文本判決附表二第五點所載「::商標透明膠片二張::高爾夫球頭一百四十個::」有誤,應更正為「::商標透明膠片四十九片::高爾夫球頭一百四十四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兆隆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文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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