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勝富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嘉義市立体育場負責│臺灣銀行嘉義分行│94年4月28日│2,912元│MB0000000││││人 劉邦敏 ││││││├──┼─────────┼─────────┼───────────┼────────┼────────┼──┤│002│嘉義市立体育場負責│臺灣銀行嘉義分行│94年8月17日│3,290元│MB0000000││││人劉邦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