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6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依借款約定書所定借款金額內之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之擔保物保險費及其他墊款、實行抵押權費用以及任何應付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月27日起至134年1月26日止計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亦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月2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房屋貸款2,49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2月1日起至124年1月31日止共30年,利率自撥款日起3個月期間,按聲請人銀行於撥款日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84計算,自撥款日後滿3個月至借款期滿,按聲請人銀行當時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1.84計算,指定之牌告利率如有調整,借款利率亦隨之調整,即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且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自逾期之日起依前開契約約定另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6年6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2,346,236元未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繳息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本院亦已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9月7日新院雲民誠96拍463字第1876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對造人數提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 康朗 ││506│建││6│63.98│10000分之367││└─┴───┴────┴────┴────┴────────┴─┴──┴──┴───────┴───────┴───────┘┌─────────────────────────────────────────────────────────────┐│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市○○路│新竹市康│住家用、│8│││││││││││8│陽台│9│平│全部│共用部││1│6│3段510巷3號3│朗段506│鋼筋混凝│7│││││││││││7││.│方││分:康│││4│樓│地號│土造、7│.│││││││││││.││3│公││朗段17││││││層│4│││││││││││4││7│尺││6、192│││││││2│││││││││││2│││││建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4│││││││││││││││││││││││分之1│││││││││││││││││││││││、2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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