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4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8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9月3日起至143年9月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9月10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3年9月14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3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4日止共20年,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自撥款日起滿24個月之期間內,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8機動計算,期滿後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18機動計算,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328,407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三)嗣相對人於93年9月14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14日起至113年9月14日止共20年,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計算,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1,877,58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四)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借據、授信約定書、三仟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特別條款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債權交易明細、電腦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5月2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4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49│建│││1,983│10000分之11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市○○路│福林段49│住家用、│8│││││││││││8│陽台│2│平│全部│共用部分:│││0│2段307號3樓│地號│鋼筋混凝│6│││││││││││6││‧│方││福林段160│││1│之10││土造、7│‧│││││││││││‧││5│公││建號;權利││││││層│7│││││││││││7│││尺││範圍:79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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