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婚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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