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上訴人 周郁甄 被上訴人 楊蓮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