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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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19號原告 謝意龍
張千火呂素娥 黃素月 張雲 廖秀妹 陳慧玲 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被告炫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順祥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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