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學徽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學徽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1,000元,因每月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34,600元,實無力負擔現有債務4,400,928元。聲請人雖曾於民國97年
6月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聲請協商,然因中國信託銀行所提二階段還款方案前6年第一階段每月攤還5,000元、利率0%,其餘待6年後再視聲請人之還款能力作調整,此一還款方案已逾聲請人之償債能力,聲請人實無法於負擔,終致無法成立協商,後中國信託銀行開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此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至99年6月22日止積欠債務合計4,400,928元,其中
包括國泰世華銀行640,660元、花旗(台灣)銀行79,503元、澳盛荷銀行561,803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41,611元、匯豐(台灣)商業銀行638,752元、遠東銀行453,339元、玉山銀行58,444元、安泰銀行682,000元、中國信託銀行1,044,816元,而其名下並無財產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足堪認定。
㈡據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度3月至5月信德投資顧問經紀有限公司薪資證明,聲請人於97、98年均無薪資收入,目前薪資收入則為平均每月21,500元【計算式:(21,000元+21,000元+22,500元)÷3=21,500元】。聲請人稱其每月必要支出達22,100元(包括每月房租15,000元、生活費6,50
0元、交通費600元、雜費3,000元),並負擔配偶及二子扶養費共9,000元(每月每人3,000元)。其中聲請人除去房租後之生活必要費用10,100元部分,僅略高於行政院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9,82
9元,尚屬合理。而衡聲請人與配偶、二子4人同住,每月支出房租15,000元,金額尚未過高,且有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應堪可信。又稽聲請人配偶 李秀英 (00年
0月00日生、43歲)及二子 李庭鈞 (00年0月00日生、15歲)、 李智嘉 (00年00月00日生、13歲)之97-98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三人均無收入,名下亦無財產,且聲請人 陳報 負擔配偶及二子每人每月3,000元之扶養費用,亦無逾行政院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9,829元,堪屬可採。
四、據上,聲請人現每月薪資為21,500元,負擔其每月合計31,100元(計算式:22,100元+9,000元=31,100元)之生活必要支出、扶養費,已有不足,遑論按聲請人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於97年6月間所提二階段還款協商還款方案(第一階段6年每月還款5,000元、0%利率、待6年期滿再協商第二階段還款條件)清償債務,顯見聲請人稱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實屬無訛。此外,本件另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其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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