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亞霆具保人黃浴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浴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亞霆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黃浴沂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同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為憑(見偵卷第28至29頁)。
三、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顯被告已經逃匿,有送達證書3紙(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古瑞君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