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正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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