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5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