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58號
原 告 林富源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 律師
複代理人 莊婷聿 律師
被 告 蔡麗貞
訴訟代理人 陳家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