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2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2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2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玖
萬元,應自民國(下同)9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拾伍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7月11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拾,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至清償日
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貳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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