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158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