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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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158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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