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2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28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0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
伍萬零參佰 壹拾伍元部分,應自民國9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拾玖點柒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