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柒年肆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5年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24日│95年10月24日│95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毒偵字第5146號│95年毒偵字第5146號│95年偵字第2424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86號│95年度訴字第3886號│96年度上訴字第85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2月7日│96年2月7日│96年6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3886號│95年度訴字第3886號│96年度台上字第4691號││決├────┼───────────┼───────────┼───────────┤││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8月30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2800號(96聲減字第2446│2800號(96聲減字第2446│12518號│││號)(96執減更1693號)│號)(96執減更1693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偵字第2424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85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4691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30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