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3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何凱文 即米洛工藝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本院99
年度司執字第67928號執行命令所載之債權金額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94,718元及自民國9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8.4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嗣於本院開庭審理時,就上開請求金額減縮為58,640元,係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何凱文及訴外人 李志峰 、 蕭德楓 等3人對訴外
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東中小企銀)
負有債務未清償,何凱文、李志峰及蕭德楓應連帶給付台東
中小企銀新臺幣(下同)294,718元及自民國92年8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4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8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另應連帶給付程序費用147元(下稱系爭債權)
,嗣台東中小企銀於96年8月27日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此
有本院93年度執字第55023號債權憑證及系爭債權之債權讓
與證明書可資佐證。原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何凱文對被告
之薪資債權,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67928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繫屬在案,本院於99年6月17日發給被告扣押
命令,命被告就何凱文對被告之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
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於三分之一,及
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四分之三範圍內,在系
爭債權及另應連帶給付程序費用147元與上開執行事件執行
費用2,358元範圍內,自即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予以扣押
,經被告於99年6月25日收受上開扣押命令,本院復於99年
7月13日發給被告移轉命令,命被告就上開扣押款應移轉於
原告,亦經被告於99年7月20日收受上開移轉命令。被告對
本院核發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均未依法聲明異議,何凱文對
被告上開扣押範圍內之薪資債權已移轉為伊所有,詎被告竟
拒絕給付伊上開扣押款項,經核何凱文在被告處所領得之月
薪資,於99年度之勞保投保薪資為17,400元,於100年度則
為17,880元,而上開移轉命令係於99年7月20日送達於被告
,故何凱文於99年7月起至同年12月在被告處所得受領薪資
之1/3共計34,800元,另何凱文於100年1月起至同年4月
在被告處所得受領薪資之1/3共計23,840元,故何凱文自99
年7月起至100年4月止,在被告處所得受領薪資之1/3合
計58,640元等語,爰依扣押及移轉命令及薪資債權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扣押及移轉命令效力範圍內之債權額,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58,640元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
67928號執行命令、93年度執字第55023號債權憑證、公司
基本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
院99年度司執字第67928卷全卷、債務人何凱文99年及100
年度之勞保投保資料等件核閱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者,視同自認,堪認上揭事實為真。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
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
如主文所示。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