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1055號
上 訴 人 潘財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懷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