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消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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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花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尚格家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由訴訟代理人甲○○具狀起訴,惟並未檢附合法之
委任書狀,其代理權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書狀
,該裁定已於97年4月15日送達甲○○、於97年5月16日送達
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兩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委
任狀,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