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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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南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營市第一國宅社區B.C.D.F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營市第一國宅社區B.C.D.F區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
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