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2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凱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041號、第21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凱臨係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7所示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告訴人,致該等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7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1-7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詐欺集團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歡喜車隊」及暱稱「 史瑞克 」者指示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款項時、地點,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被告再將提領取得之款項交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製造金錢流向之斷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亦明定之,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同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係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亦即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是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之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否則即屬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只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雖以本案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案件(偵查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2492號、第14375號)具有相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案件業於114年5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7月1日宣示判決,而檢察官所為本件追加起訴,則係於114年7月3日繫屬本院,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案件之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份、本案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上本院收文章1枚在卷可考。本件追加起訴既於「本訴」即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顯已逾上開「時間上之限制」,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從而,本件追加起訴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被告提領

款項時間

被告提領

款項地點

被告提領金額(新臺幣)

1

彭思樺

假買賣

①114年3月30日17時7分

②114年3月30日17時9分

①49,987元

②27,017元

合作金庫000-

0000000000000

114年3月30日17時27分至17時30分

臺南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仁德分行

4筆共計

107,000元

2

魏柏彬

假中獎

114年3月30日17時17分

29,986元

3

李紀璇

假租屋

114年3月30日17時40分

14,000元

4

廖振輝

假買賣

114年3月30日17時50分

29,030元

5

莊凱軒

假中獎

①114年4月6 日19時57分

②114年4月6 日19時59分

③114年4月6 日20時8分

①49,977元

②49,917元

③29,985元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6日20時38分至22時29分

臺南市○○區○○路00號仁德二空郵局

3筆共計

125,000元

6

張韻之

假買賣

114年4月6日

22時37分

24,012元

元大銀行000-

0000000000000

114年4月6日22時42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仁義門市

18,000元

7

黃昱潔

假買賣

114年4月7日

0時17分

29,985元

中華郵政000-

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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