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7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杜育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育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育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參酌受刑人之意見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杜育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18日
112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003、597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003、597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64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889號、113年度訴字第32號
112年度訴字第1889號、113年度訴字第32號
113年度訴字第76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114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889號、113年度訴字第32號
112年度訴字第1889號、113年度訴字第32號
113年度訴字第76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114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7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7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838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4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