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花小字第5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
國94年4月22日去世,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參,被告既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據前述說
明,本院即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