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六號)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周瑞芬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