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 陳忠孝 即祭祀公業 陳仁棗 管理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9,200元,應繳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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