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О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並檢具收受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戶籍謄本等為證,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於台灣看守所另案羈押中,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沒保之聲請,本院於同年九月一日收受繫屬,斯時被告已經緝獲而無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