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二號
即被告 楊金法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一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澳門公民,無中華民國國籍,無法工作致無法維生,經濟陷入困境,護照亦已過期,亦不得停留國內,非事理之常,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經查被告楊金法涉嫌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提起公訴,其涉嫌詐得金額高達數千萬元,情節重大,並經第一審法院以犯常業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案,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法官鄧振球
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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