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800號
原 告 歐陽進恒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港灣業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2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