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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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1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萬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9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