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曉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曉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8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9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