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張柏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位新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