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
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
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貳仟叁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