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334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弄9之1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伍仟陸佰玖拾玖點捌伍元,依即期
匯率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零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