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98年度東簡字第249號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據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事件所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
用委任狀審閱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申請法律扶
助相關資料及其財產資料,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
東分會98年10月29日法扶東峰字第9810004號函及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
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