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北京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庭前具狀檢附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北京城」社區
規約第三條中所謂之「社區管理條例」影本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並於前揭庭期攜帶證物原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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