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38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瑋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30,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