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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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倍數表壹張、簽單貳張、帳單拾捌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甲○○經營賭博方式如附表。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甲○○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賭博方式一覽表):
┌───┬───┬────────────────┬────┐│編號│名稱│賭博方式│備考│├───┼───┼────────────────┼────┤││二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兩個號碼,直接核對每│││一││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兩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新台幣(下同)八十元,簽中者,│││││由甲○○給付五千二百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百號│設00至九九之二位數號碼一百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約定與每週二、│││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之六個獎號,依序│││││取個位數交叉組成之五個二位數號碼│││││其中一個相同時,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八十五元,簽中者,由李│││││清標給付九千元至一萬一千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