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6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617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00000000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