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四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三五三號、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乙○○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相關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等資料影本附卷,聲請將原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院審核上情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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