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甲○○二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係認被告等所為,均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於本院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