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22號原告 魏彩 亦被告 林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尹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