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22號原告 魏彩 亦被告 林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