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加旻鍾秀芳潘育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下列請求標的之內容,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㈠本件聲請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利息起算日民
國104年10月16日是否有誤(與請求原因及事實、帳務查詢單不同,且依查詢單債務有兩筆,餘額分別為新臺幣9,087元、238500元,其最終計息日亦有所不同)?㈡請釋明本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本金按年息百分之3.2064
計算之利息其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有相關約定之釋明文件。
㈢逾期利息部份,提出其違約金起算日為106年3月29日,及
其超過六個月者,「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之依據。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債權明文件,即貸款借據一紙,債務人鍾秀芳及潘育玲為一般保證人,故對渠等請求負連帶保證責任應屬有誤,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陳加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如對債務人陳加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秀芳及潘育玲負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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