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信賢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訴外人黃文育所欠借款新台幣1,678,715元,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惟查:本件兩造曾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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